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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起点:厘清不同场景中智能合约的法律定性
作者:Bennett Ma
引言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一概念,最初描绘的仅仅是一种能够自动执行的数字协议。但当概念落地于实践,人们发现这段能够自动运行的代码在充当“合同”之外,也可以成为****组织治理的规则、资产转移的通道,甚至不法活动的工具。
尽管智能合约在很多场景下并非作为“合同”被使用,但大家总会统称其为“智能合约”。可见,“智能合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拥有不同应用场景的技术概念。不同的场景对应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确认后成之为法律关系,而场景稍有不同,其所对应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就可能不同。
基于这一点,本文旨在探讨不同应用场景下智能合约的法律定性****问题,虽难以覆盖所有情形,但仍希望帮助读者简单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为何要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定性?——定性决定命运
要理解明确智能合约法律性质的重要性,莫过于审视真实的司法冲突。
Tornado Cash 是一个部署在以太坊上的去中心化、非托管的混币协议,核心是一系列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约,用户可以将加密货币存入由这些合约构建的“资金池”中进行混合,从而隐匿交易来源和流向。
由于该协议自2019年创建以来已被用于洗钱超过70亿美元,2022年8月,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行政命令,将Tornado Cash列入制裁名单**。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是,行政命令规定,制裁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财产”。**
此外,2023年8月美国司法部也对Tornado Cash的联合创始人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创始人共谋洗钱、共谋违反制裁规定以及共谋经营无牌汇款业务。
这两项行动指向了几个核心的法律争议:
结果是:
在制裁判决方面,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于2024年11月作出裁定,认为OFAC的制裁行为越权。法院的核心观点是,“智能合约”仅为 “一段中立的、自治的技术工具”而非法律实体,而这些“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约”无法被任何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亦没有人能阻止他人使用,因此不符合传统法律对“财产”的定义 ,因而OFAC无权将其列为制裁对象。
但****在开发者责任方面,技术的胜利并不意味着开发者可以高枕无忧。智能合约被视为 “一个无牌照的货币传输服务业务的核心工具与组成部分”,而智能合约连同开发者的行为被定性为 “非法金融业务的运营” 。因此,在2024年底的刑事审判中,创始人Roman Storm因**“经营无牌货币传输业务”**被定罪。
Tornado Cash 案清晰地表明,**智能合约的法律定性或许能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与当事人的命运。**代码本身或许是中立的,但创造,部署代码和其中参与的各方人员,可能需要为其带来的实际影响与后果负责。
这启示我们,结合具体场景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慎评估,已经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维护交易安全,确定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场景决定性质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被部署与运行的具体场景。
场景不同,反映或者构建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对其评价也就不同,由此****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以下,笔者将展示一些比较典型的应用场景:
(一)智能合约用于构建合同时的法律性质
讨论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时,大家最关心的往往是:它能否被法律认可并保障实施?是否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提到“合同”,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合意”。确实,我们用智能合约交易数字藏品,是一种合意;用它参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投票决策,也是一种合意。然而,并非所有“合意”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合意”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与“协议”意思相近,但它们都不能直接等同于“合同”。在法律视角下,合同是“合意”或“协议”的下位概念,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而决议虽然也是合意的产物,但法律往往只“确认”其程序效力,并不一定赋予其强制执行的保障。
简单来说,我们可以用一个精简的判定框架来判定一份智能合约是否构成“合同”:合同 = 合意 + 合法
这个框架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具体智能合约应用时,初步判断其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合同,以及其执行力来源。
**例如,**我们可以应用这种判定方式分析以下情形:
可能构成合同的情形:
不构成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智能合约的合法性与所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是两个不同问题,即使虚拟货币被认可具有财产属性,但若智能合约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金融监管规定,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尽管部分智能合约可被认定为合同,但其仍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征,例如:
这些特点深刻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风险及救济方式。
以智能合约出现技术瑕疵时的风险负担为例,其认定需要分层考量:
(二)智能合约用于搭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时的法律性质
智能合约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 定义组织规则——约定治理机制、成员权责与决策流程;
2. 形成集体决议——汇集成员意志,作出具体决策;
3. 确保自动执行——以代码落实规则与决议。
从法律定性角度看,不同作用对应不同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同一份智能合约可能承担其中一项或多项作用,其具体定性应结合实际功能与使用场景综合判断。
(三)智能合约用于洗钱等非法操作时的法律性质
智能合约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应用已不鲜见,仅在洗钱领域就已衍生出多种复杂模式。在此类情形中,核心争议往往并不在于智能合约本身的法律性质,而在于其一旦被用于非法目的,相关的开发者、使用者乃至节点参与者都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以前文提到的 Tornado Cash 案件为例:虽然美国财政部的制裁已被宣布无效,但其开发者 Roman Storm 至今仍深陷法律纠纷。Storm 被控共谋经营无执照汇款业务、共谋洗钱以及共谋违反美国对朝制裁三项罪名。2025 年 8 月 6 日,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其“共谋经营无照汇款业务”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
尽管 Storm 的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提交的审判后动议尚无定论,但此案已清晰表明:在智能合约法律性质仍存模糊地带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代码开发者的责任要求,已远不止于“保持技术中立”或“避免成为实际控制人”那么简单。
(四)智能合约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当今社会,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已成为普遍共识,但对于智能合约是否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以及其能够作为何种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如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问题,从业者仍需要结合其表现形式、创新内容与保护意图具体分析。
1. 智能合约的“文本”与著作权
对于多数程序员而言,编写智能合约代码主要是为实现某种功能,未必追求突破性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智力成果无法受到保护。
著作权为智能合约提供了一种保护路径。虽然“著作”一词容易让人联想到书籍、画作等,但它实际上保护的是符合“作品”要件的智力成果的表达形式,而并不保护其背后的技术思想或功能逻辑,且对代码的“技术”水平无特别要求。
因此,若一份智能合约的代码表现形式满足独创性、智力性与有形表现性,则可能被定性为“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若智能合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就其代码文本自动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虽不以行政登记为生效前提,但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采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存证,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效强化权属证明。
2. 智能合约的“技术”与专利
若智能合约不仅包含代码表达,更实现了一种具备创新价值的技术方案,则可能被定性为“专利”,可通过申请专利权途径寻求保护。
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同,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审查和授权才能获得。**智能合约所包含的技术方案若同时满足以下三性,即具备申请专利的基础: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对应不同的保护范围与申请策略。**专利权制度核心在于 “以公开换保护”,即申请人向社会充分公开技术内容,以换取一定期限内的独占实施权。**这意味着更高难度的技术披露、更严格的审查流程,但也可能带来更长的保护期与更强的商业排他性。
是否将智能合约相关技术申请专利,需结合技术生命周期、市场竞争态势及商业秘密保护等因素综合权衡。鉴于专利申请专业性强、流程复杂且影响深远,通常建议由专利律师协助布局与推进。
3.智能合约的“信息”与商业秘密
若智能合约中的技术方案或业务信息不符合专利或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或开发者不愿公开其内容,则可以考虑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若一份合约符合以下标准,则可能被定性为“商业秘密”,并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范围广泛,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智能合约中的核心算法、独特架构、业务逻辑或未公开参数等,均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
保护商业秘密并不依赖于登记或审查,其主要法律手段是与内部员工、合作方等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相关信息,这种方式虽不要求技术公开,但高度依赖持续的内部管理与合规监督来维持信息的秘密状态。
(五)智能合约用于诉讼时的法律性质
**智能合约因其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常被视为一种理想的电子证据。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却比传统证据形式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技术特征:
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书写。一方面,**代码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显著提高了诉讼中的理解与论证成本,需要公权力机关及当事人投入更多资源进行解读。**另一方面,**代码难以像自然语言那样完整、清晰地表达当事人的全部真实意思,当事人亦可能在合约之外达成合意。因此,智能合约往往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操作的主体身份难以直接追溯。尽管在洗钱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可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匿名屏障,但在大量民事或非刑事纠纷中,身份识别仍是一大难题。
智能合约**运行于去中心化架构。**其执行不依赖于单一中心的实时控制,导致在出现争议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代码编写者、部署者、节点参与者等多方都可能牵涉其中,却无明确的法律规则划分其责任边界。
因此,虽然智能合约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并未被否定,且其所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也仍在传统证据规则的框架之内,但是由于其技术语言与运行机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智能合约的审查与认定,确实对当事人、司法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给参与者的合规建议
面对智能合约法律性质的复杂性,我们至少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结语
真实的应用场景与法律实践,要比本文呈现的内容要复杂得多。故笔者并不奢求能通过本篇文章“厘清”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是希望能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且传达以下观念:
面对智能合约应用的复杂性,我们应摒弃“代码即法律”的简单化思维,转而采纳一种更精细、更务实的 “场景化分析” 视角****,唯有这样****,才能在拥抱技术创新的同时,清晰地界定权利与责任、管理收益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