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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2:00 – 12/30 24:00(UT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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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A功能型代幣,別自欺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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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邵嘉碘律师
引言
很多RWA项目,在第一次找律师咨询时,都会说一句几乎一模一样的话:
“我們這個不是證券,就是一個功能型RWA代幣。”
“我們只是把真實資產上鏈,沒有融資屬性。”
“我們是utility token,不是security token。”
說實話,這類話我已經聽到麻木了。
但問題是——監管從來不是按你“怎麼稱呼自己”來定性的,而是按“你到底在幹什麼”來定性的。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
“功能型RWA代幣”這個灰色緩衝區,在全球主要監管法域,已經被真實判例一點點“擠沒了”。
今天這篇文章,我只做一件事:
不用抽象法條,不搞空泛理論,只用真實監管判例告訴你——“功能型RWA代幣”是怎麼被一步步打成“證券型代幣”的。
你以為你在做“RWA功能型”,監管眼裡你在做什麼?
我們先把話說透一點。絕大多數所謂“功能型RWA代幣”,現實中的真實結構是這樣的:
項目方:
“我把礦機、算力、電站、充電樁、地產、應收帳款這些真實資產上鏈。”
用戶:
“我買你的代幣。”
實際經濟關係:
錢進入項目方控制的資產池;
項目方去購買、運營RWA資產;
收益按比例分配給代幣持有人;
同時你再給他一點“治理權”“使用權”“生態權益”。
你對外包裝的是:
功能、治理、生態、鏈上憑證。
但監管看到的是四個標準證券要素:
投入資金(出錢買幣)
進入共同資產池(你統一運作RWA)
有收益預期(分紅、利息、產出分配)
收益來自他人努力(你在運營資產)
這四點一成立,在美國、歐盟、瑞士、香港等所有成熟法域,都会被直指一個詞:Investment Contract(投資合約)= 證券
你叫它RWA,還是Token,還是NFT,都不影響它“在法律上是證券”的結論。
真實判例一:
“RWA + 治理代幣”,被SEC直接按“證券發行”處罰
這是一個你必須記住的名字:
DeFiMoney Market(DMM)
項目對外怎麼說?
這是一個“DeFi + 現實資產收益協議”
底層資產是:汽車貸款等真實世界債權(標準RWA)
給用戶兩種代幣:
一種是“固定收益代幣”(承諾年化6.25%)
一種是“治理代幣 DMG”,號稱是 “governance + 生態功能”
項目說的是:
一個是收益工具,一個是功能型治理代幣。
SEC(美國證監會)怎麼說?
一句話定性:
這兩種代幣,全部都是證券。
理由也非常直接:
資金進入一個統一RWA資產池;
收益來源於項目方對現實資產的運營;
投資人只是被動等分配;
所謂“治理權”,並不能改變其“投資本質”。
最終結果:
未註冊證券發行成立;
項目方被罰款;
投資人進入退賠程序。
這類案子最殘酷的地方在於:
哪怕你真的做了真實資產,也真的有收益,也真的上鏈了,
只要你的結構是“你管資產,用戶拿收益”,在證券法面前,一步都跑不掉。
真實判例二:
“資產支持型RWA代幣”,直接被認定為證券 + 詐騙
再看一個更靠近你現在市面上看到的“資產支持型RWA”項目:
Unicoin 案(2025年SEC起訴)
這個項目當初的定位非常標準:
發行所謂“權利憑證”+ 未來可兌換RWA代幣;
對外宣稱:
代幣由房地產 +Pre-IPO股權共同支撐;
是“安全、穩定、真實資產背書的加密資產”。
聽起來是不是很“合規”?
是不是非常像現在大量RWA白皮書裡的話術?
SEC(美國證監會)的認定只有一句話:
這是一場典型的未註冊證券發行 + 欺詐性資產支持宣傳。
核心邏輯也非常狠:
投資者買的不是“使用權”;
而是對一個“資產池未來收益的期待”;
你把這個期待打包成Token,本質仍然是證券。
為什麼“功能型”這件事,在RWA領域特別站不住腳?
因為RWA和“功能型代幣”之間,有一個天然衝突:
功能型代幣強調的是:
使用權、消耗、訪問、治理參與
RWA強調的是:
資產、收益、現金流、回報
一旦你的RWA代幣具備以下任意一項:
定期分紅
按比例分收益
對應現實資產現金流
可按規則贖回底層資產
那在監管眼裡,你就不是“功能型代幣”,而是:
收益權憑證
資產支持憑證
投資合約
證券型Token
這不是抽象推理,這是全球監管已經統一實操過的邏輯。
一個你必須面對的現實:
未來RWA代幣,監管只會越來越“像證券”
這不是趨勢判斷,而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美國:
所有RWA+收益結構,都會優先進入未註冊證券發行審查路徑。
歐盟(MiCA+證券法):
凡是“可轉讓+有收益屬性+面向公眾”,天然進入證券監管。
瑞士:
Utility Token 只要“同時具備投資目的”,直接按證券處理。
香港:
只要構成“集體投資計劃(CIS)”,無論你是不是Token,一樣進證監體系。
換句話說:
監管不是不懂RWA,監管是完全按照“證券升級版”在看RWA。
真正殘酷的一句總結
你可以不喜歡這句話,但它對絕大多數“功能型RWA代幣項目”都成立:
你不是不知道你在融資,而是不願意承認你在做一場“不能按證券做的融資”。
問題是:
你可以在市場上騙一圈;
你可以在群裡講功能、講生態、講叙事;
但你騙不過真實監管的法律定性。
那RWA就“只能做證券”了嗎?
最後我說一句非常實話、也很重要的話:
不是所有RWA都必須做成證券,但只要你要“對不特定公眾募資+給收益期待”,你就必須接受證券監管這條正路。
從全球實務看,目前 RWA 如果希望避開“傳統證券法路徑”,只有三種真正可行的模式:
第一,徹底去收益化,只保留鏈上使用與消耗屬性的“純功能型 RWA 憑證”;
第二,嚴格封閉在合格投資者範圍內的私募型 RWA;
第三,以迪拜 VARA 為代表的“證券邏輯虛擬資產化”路徑——它不是避開證券,而是允許證券屬性的 RWA Token,在虛擬資產專門監管體系下,合規觸達散戶。
除此以外,任何“對公眾募資+有收益分配+可自由流通”的 RWA 結構,在全球主流法域下,幾乎必然會被拉回證券監管框架。
除此以外:
面向散戶
可交易
有收益
有分紅
有資產池
你再怎麼包裝“功能型”,在監管面前,結局都高度可預測。
最後一句,送給所有正在“糾結功能型RWA”的項目方:
你不是選“功能型”還是“證券型”,你是在選——“長期合規”還是“短期僥倖”。這不是道德問題,這是生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