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對未經許可機構進行加密資產交易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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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剛剛公布了有關加密資產和加密資產市場行政違法處罰草案的審查資料。 其中,根據草案,財政部——起草機關,建議在第10條關於違反加密資產交易規定:

  1. 對未經財政部許可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機構進行交易的投資者,處以3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罰款,依照第7條第2款第05/2025/NQ-CP決議的規定。
  2. 對未按第6條第2款規定進行交易的投資者,處以7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罰款。 附帶的建議書也指出,目前越南正見證著人民參與加密資產發行、交易和持有活動的規模和程度迅速增加。 根據一些具有公信力的國際組織的統計,目前越南人在國際加密資產交易所開設的加密資產交易帳戶約有1700萬個,越南投資者持有的總價值估計達數十億美元。 儘管這些數據尚未經過統一驗證,因為不同組織採用的調查方法和數據收集方式不同,但這些是反映越南加密資產市場實際規模和潛力的重要指標。 然而,隨著交易的快速發展,現行法律體系尚未對加密資產的發行、交易和服務提供活動作出規範。 在這種背景下,制定有關加密資產和加密資產市場行政違法處罰的法規,是一項客觀且迫切的需求,以便及時處理實踐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加強國家管理效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預防欺詐、侵佔資產、洗錢和恐怖主義資金籌措等風險;同時確保越南加密資產市場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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